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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需登记交费打疫苗 弃、虐犬罚款2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养犬分区域市区、海台岫部分街道为重点管理区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养犬要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

养犬分区域市区、海台岫部分街道为重点管理区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养犬要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本市市区内和海城市海州街道、兴海街道以及台安、岫岩的县政府所在地街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其中,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本市养犬一律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强制免疫证》。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强制免疫证》,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每犬每年500元 连续交费第二年200元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500元。养犬人每年按规定连续交费的,从开始交费的第二年起,收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200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还将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狂犬病强制免疫证》。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要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


  走失犬、流浪犬可直接送到收容场所


  市公安机关将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组织收容走失犬、流浪犬、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及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走失犬、流浪犬,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对收容走失的犬只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


  对于因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而被强制收容的犬只,养犬人可以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补办养犬登记,并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被收容犬只。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类救助机构,从事接收流浪犬、无主犬等犬类救助活动。犬类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一经批准养犬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饲养犬只;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不得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遗弃、虐待犬只罚款 五年内还不得养犬


  如果违反《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逾期不改正,将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管理办法中,还对遗弃、虐待犬只的行为有严格规定,将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如果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饲养犬只的,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50元至200元罚款;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处100元罚款;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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