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11月份,彭某与罗某三兄弟及陈某共同商议贩卖生猪,并明确分工。此后他们通过直接或经中间人约猪的方式从养猪户手中赊购生猪,全部运往上海某肉品有限公司销售。由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从未算过账。
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1日,彭某等五人对养猪户及中介隐瞒了亏本的事实,承诺一星期左右付款,以每市斤高于市场5分到1角钱的价格,每天三、五车大量赊购生猪,而且不论猪种好坏,一并收购。销猪得款后不付给养猪户,而是将猪款弥补亏空,并隐匿、瓜分、挥霍,共计诈骗养猪户102户,骗取猪款金额合计740万元。后这五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地检察院认为,彭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盈利事实,隐瞒亏本真相,诈骗养猪户猪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