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记者从食药监管部门获悉,(四川达州)大竹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 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6000元。
据了解,2015年初,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两名男子将非正常死亡并已深埋的3头死猪挖出分割后进行售卖。接到举报,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下旬,养猪户李某的养猪场内有7头生猪先后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全部进行了理赔,非正常死亡的生猪进行了深埋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将已深埋的其中3头死猪以380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谢某,谢某将3头死猪挖出进行分割后,将其中的一头死猪肉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及其家人食用,另外两头死猪肉因已严重变质无法变卖,被谢某丢弃。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