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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养殖场最高罚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8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施用高毒农药,最高可罚1万元;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最高可罚50万元日前,《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施用高毒农药,最高可罚1万元;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最高可罚50万元……日前,《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对之前的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新条例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会被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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