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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污染整治与生猪健康养殖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2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是浙江省2013年推出的强力扭转水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生态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是浙江省2013年推出的强力扭转水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生态发展的重大举措。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倒逼包括养殖业在内的企业转型升级,做好养殖污染治理是“五水共治”的重要内容。“五水共治”,把握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2014-2016年解决突出问题,明显见效;2014-2018年基本解决问题,全面改观;2014-2020年基本不出问题,实现质变。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产业调整,广大农民发展畜牧业成为他们致富就业门路之一,但由于人多地少、养殖因陋就简、粪污直排等原因造成养殖场(户)密集、养殖污染严重、疫病多发复杂化、畜产品药物残留,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养殖污染,不仅是造成整个大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重要因素,也是严重制约养殖业自身的健康养殖与疫病控制问题。“五水共治”,实属一举多得,既促进大环境卫生改善,也促进养殖健康发展、动物疫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提升。笔者对当前与以后的养殖业健康发展与污染治理、疫病防控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一些思考,与广大同行商榷。

  1、养殖污染与动物疫病存在的危害性

  1.1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婺城区是养殖大区,存栏牛多、猪多,家禽也多。2012年对婺城区2011年生猪出栏和2012年能繁母猪数、生猪养殖场(户)数作一调查统计分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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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年出栏小于50头的养殖场(户)占总数的48.00%、大于50头小于100头的占19.27%,两者属于“低、小、散”养殖户,合计2056户占总养殖场(户)数的67.27%超三分之二,他们的年出栏数仅为全区生猪年出栏总数的16.26%六分之一,2/3:1/6=4:1刚好倒二八现象。这些养殖户与其他“小、中、大”规模养猪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户)无序交叉分布于一个15个乡镇(街道)的小小县级区域内且主要集中在几个乡镇(街道)的若干个村,相当的密集。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二个问题,年出栏数比率与存栏母猪数比率对照,小散户与中大规模场的出栏比率低于母猪比率,说明他们的养殖水平(包括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繁殖育种等综合)不如家庭式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生猪出栏率高低,体现养殖场(户)日常管理水平、疫病控制水平、繁殖育种水平,也反映养殖场(户)的养殖盈亏水平,也说明养殖规模效应有个最佳值,绝不是越大越好。

  原有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大多没有,其原因是养殖场(户)资金本身积累少;二是关键无此认识,传统环境卫生观念差,随意堆放使用粪便、排放粪污习以为常;三是政府除有扶持项目的规模养殖场外,面上缺乏引导;四是养殖场(户)存在区域性总数多而过于集中密集等,政府一定时期还号召发展养殖专业村、养殖小区建设,但又无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五是即使有污染处理设施的,但不正常运转情况也存在。

  各地情况虽有差异,却类似。生猪养殖总量与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区域性矛盾十分突出,普遍存在养殖环境脏乱差与兼养其他畜禽、无隔离消毒设施、因陋就简无序养殖。养殖不规范处置粪污是目前农村污染最严重、矛盾最突出的污染源之一。出现多起市民悬巨奖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事件是无奈之举,也是矛盾发展到了顶点。

  1.2养殖污染造成疫病多发性

  大环境与养殖污染日趋恶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区域扩大;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未形成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薄弱,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综合所致近些年来养殖环境内病原微生物品种数量多,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多发与复杂化。动物疫病是养殖业最大的风险,罪魁祸首是污染,无序养殖是根源。

  疫病复杂多发,造成养殖风险加重、比较效益下降的养殖状态,特别是2012年1月后-2015年6月底的三年半时间内,大部分时间生猪养殖处于亏损行情态势,他们中的一部分(主要是“低、小、散”养殖户)比较效益低下,随市场调整逐渐退养与淘汰。

  这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优化养殖场(户)布局与减轻养殖污染,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全面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与科学养殖,非常迫切。通过自然调整解决污染问题,周期性长,社会环境不允许、畜牧业自身健康发展不允许,须通过政府强有力措施整治,引导、监督养殖业污染规范处置,作为养殖场(户)积极投入,齐心协力,统一整治提升。

  通过“五水共治”与养殖污染整治运动,将改变、提高广大生猪养殖场(户)认识,强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重视污染规范治理,正确处理生产与生态辩证关系。

  2、养殖污染治理与动物疫病控制关系

  “五水共治”和养殖污染整治运动,推行养殖场(户)通过干湿分离清理猪粪后,粪污水通过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气池、沼液池、生化曝气池、水生植物净化塘,最后达标排放。通过这系列的厌氧发酵、生化处理、好氧消化后,粪污中病原微生物、虫卵完全杀死,不再通过粪污扩散传播,从而有利控制疫病区域性暴发。另外,沼气生活使用或发电创收,沼液植物利用,猪粪加工有机肥或堆积发酵处理后土地消纳利用。粪污循环利用,生态平衡,养殖健康。强势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户),是主动优化养殖环境、促进疫病控制的明智举措。动物疫病控制,确保养殖场(户)工作正常化与养殖效益,从而也促进污染治理有时间精力、有工作动力,促进生态健康发展养殖业。

  3、养殖污染治理措施与目标

  3.1污染治理措施

  一是确保补偿到位。婺城区为积极鼓励群众,促进养殖场(户)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健康生态养殖。拆除砖瓦结构房屋栏舍补偿130元/ m2、简易结构50元/ m2,生猪100元/头、母猪500元/头、奶牛1000元/头;按实际拆除复耕面积30元/ m2给予乡镇政府工作补助;沼气池等污染设施工程建设补助2万元/40m3(3万元/60 m3、4万元/80m3)。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养殖污染整治,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在政府牵头下明确各乡镇(街道、部门)责任与人员分工,强化工作考核,齐心协力,才能取得圆满成功。

  三是明确污染治理措施。按照 “一控二分三配套”技术措施做好养殖污染治理,“一控”指推广节水养殖技术,淘汰传统猪栏冲洗模式,从源头减少粪污水总量;“二分”指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措施,减少粪污水产生量;“三配套”指养殖粪污消纳土地、厌氧发酵池(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消纳土地,按5头生猪至少1亩土地与养殖量配套;干粪池面积,50-99头存栏生猪10m2(100-300头15m2 );沼气池容积,50-99头40m3(100-300头60m3);用肥调节池,50-99头10 m3(100-300头15m3);田间池容积,50-300头10 m3 ;300头以上猪场,实行能源生态型沼气工程或采用生化、工业化净化达标处理。

  3.2明确整治目标

  婺城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婺城区畜牧业生态发展专项规划》,划分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限养区宜养区内“低、小、散”养殖户停产退养,存栏50头以上(年生猪出栏100头)欲继续饲养的实行养殖污染“一场一策”限期整治提升,达不到的一律关停;不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即三个一律。封堵排污口,不得将污水(沼液)进行直排。

  2014年关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2236家,拆除房屋栏舍66.19万m2;2015年关停“低、小、散”和整治不能到位的726家,拆除房屋栏舍14.9375 万m2;通过调查摸底全区1128家养殖场(户)允许继续饲养,但必须通过“一场一策”提升整治到位验收后才可饲养。2015年850家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在1128家养殖场(户)中有生猪养殖场(户)922家(其中存栏小于50头的25家、50-500头的821家、500头以上的76家)。通过养殖污染整治,全区生猪养殖场(户)从2012年3056家将减少到922家,下降69.83%,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与结构。

  4、如何建立养殖污染治理与疫病控制长效机制

  4.1、强化监管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乡镇(街道)巡查与监管责任,对污染治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今后对凡未批新建的生猪养殖场(户)和不按规定处置粪污的养殖场(户),土管、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关停整治;对违法处置病死猪的,动物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依法查处,形成法律震慑氛围,依法治污,依法治牧,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4.2、强化正面指导。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生猪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防止拍脑袋出政策,杜绝工作急功近利,严防表面工程形象工程,防止盲目追求养殖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应该稳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为任务而短期内催促完成,更应做好后期维护与正常运转。养殖规模过大,产粪污量自然多而集中,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重而处置困难,污染治理增加养殖成本。发达国家在土地面积多、养殖水平高、配套服务齐全的优越条件下,依然坚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配额限制养殖以控制养殖污染与市场供给平衡。借鉴先进国家养殖理念,结合中国国情,发展与污染治理能力、土地消纳能力、饲养管理能力、疫病防控能力相适应的适度规模家庭化养殖应该是最佳的。

  通过养殖污染整治,对允许继续饲养的养殖场(户)虽然全部建有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但对他们来说是新事物,相应素质普遍不高,在设施运行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职能部门应强化落实与培育技术队伍建设,及时给予技术检测、服务指导。目前的基层动物防疫与兽医诊疗队伍在弱化,与疫病、畜产品安全日益复杂化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职能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力度,强化动物防疫、监测、监管协调发展。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养殖场(户)之间、与村镇必须相隔500m以上距离和建有相应隔离消毒设施等的规定,对现有“一场一策”确定的养殖场(户)存在过密的区域,要努力通过进一步的整治、引导和买卖、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兼并以继续减少养殖场(户)个数而拉开养殖场(户)间距,最大限度地切断场(户)间的疫病传播;强化养殖量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污染设施处理能力、消纳土地面积等相配套,严格控制养殖量和正常化运转粪污处理设施,以确保符合防疫与污染治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养殖场(户)布局与养殖结构;同时,通过面上培训学习、到场到户逐个指导等多种形式,抓好养殖场(户)内部环境卫生、饲养管理、饲料营养和台帐记录等,推行生态养殖健康养殖。

  不规范处置养殖粪污与病死动物、不执行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饲养管理制度,每个养殖场(户)都可以成为一个污染源与疫病传染源,给周边造成环境污染与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通过这次强有力的“五水共治”养殖污染治理,并建立长效监管引导机制,将大幅度减少养殖场(户)个数从而降低疫病传播感染的可能性,大力提升养殖污染治理能力从而有力控制病原微生物随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阻断病原微生物对生猪的感染机会。强力推进养殖转型升级,注重生态良好循环,实现区域养殖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由此,从养殖基础上积极促进养殖污染与疫病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环境卫生与畜产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健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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