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9月21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冯叶 通讯员 潘跃辉)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历来是人们心中的愿景。长期以来,由于采用的是传统的养殖方式,畜禽养殖在发展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禽畜养殖如何兼顾效益与环境保护?湘潭有何政策防治禽畜养殖污染?9月20日,我们对此进行了采访。
现状:
有的变废为宝,有的随意排污
今年,湘潭县中路铺镇金银村的村民们被一个养猪场搅得烦恼不已。“井里的水不能喝了,塘里不能养鱼了,只怕地里的庄稼都要受影响。”村民说,自从去年村民王某建起这个养猪场,他们的烦心事就一桩接一桩。
王某的猪场里最初喂有100多头猪,因粪便不合理排放,致使村里一口泉水井和一口鱼塘里的水被污染。经环保部门抽样监测证实污染后,双方进行了协商,王某也对此进行了补偿。但半年过后,王某猪场里的猪增至400头,粪便又接着污染了新的饮用井水。到了夏天,猪场附近臭气熏天,村民苦不堪言。
随意排污给环境及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在湘乡市毛田镇佳和种猪场,却是另一番景象。
9月15日,技术人员于石祥先是将猪场污水收集到封闭式管道,引入酸化集料池,通过进料泵配入沼气压厌发酵装置,将沼渣堆肥处理、沼液排入调节池进行生物处理,再经好氧处理、臭氧消毒处理等过程,才将水排至蓄水池,用于附近园林灌溉。猪场的气味小了,粪便也变废为宝。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市共有畜禽养殖类清违项目1014个。它们有的未批先建,有的批建不符,有的久试不验,环保意识不强,污染治理水平较低,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
应对:
477户畜禽规模养殖户退出湘江沿岸
禽畜养殖不进行环保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畜禽粪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排入水体后,使水生生物过度繁殖、溶解氧含量急剧下降,产生富营养化。”另外,畜禽养殖业污染对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构成了威胁;畜禽粪便中含有的大量病原微生物,极易孳生蚊蝇,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威胁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此,环境监管尤其重要。“在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曾经有一个大型养殖场,因养殖场四周都筑起了高墙,且没有大门,我们找到它花了不少功夫。”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养殖场共饲养了1800多头猪,1100多只鸡,面积达102亩,但并未办理环保等手续,每天夜里将禽畜污水偷排至附近树林中。为此,工作人员蹲点到凌晨5点,掌握了其非法排污的证据,并下达了排污整改决定书。这之后,场内的禽畜粪便均被处理,困扰周边居民的环境污染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我市针对地区养殖产业发展情况,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区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环保、畜牧等部门致力于养殖业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帮助养殖大户对污染物进行达标排放;严把审批关,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建设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为保护与治理湘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湘潭段两岸1000米、库区以外湘潭段两岸500米范围,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内,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全部退出或搬迁。去年,这一任务圆满完成,我市湘江沿岸477户畜禽规模养殖户全部退出,退养面积14.03万平方米。
政策:
环评未通过,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将被查处
今年以来,我市大力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畜禽养殖类的违规违建项目清理成为重要内容。8月31日,我市召开相关整治工作推进会,明确今年年底前,我市所有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将完成环评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将被依法查处。
按照《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区域布局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未履行环评审批的项目,我市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的要求,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限期在年底前完成环评报告书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对于年出栏生猪少于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的项目做好环评登记表;对于已审批尚未验收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环评批复各项要求措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限期在年底前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另外,对于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予以关闭或搬迁,未按规定退出的,应予依法强制拆除;限养区内超过养殖总量的,要逐步进行压缩、转移或关停,须在2016年底前符合限养量标准。
对于整顿规范的项目,由市畜牧水产局、环保局联合行文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各县(市)区畜牧局、环保局落实到位,对于整改到位的项目办理各项环保手续或出具备案意见书,对于未按时整改到位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