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4日讯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岁末年初之际,餐桌上的食品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近日,惠安县法院审理一起私自从事生猪屠宰的案件。
廖某伙家住惠安涂寨某村,在自家店铺以贩卖生猪肉为生。去年5月的一天,惠安县农林局执法大队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场检查时,在廖某伙家中当场查获其正在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82斤。
原来,在去年1月至5月间,廖某伙多次向林某波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购买生猪共60头,但是廖某伙出于方便及经济的考虑,未按法律规定将购买的生猪送至国家定点生猪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和屠宰,而是直接在该养殖场私自屠宰后销售。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对廖某伙私自屠宰的生猪价值作出认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技术中心对其涉案生猪肉的抽样品进行检测,未检出动物疫病的病原核酸。公安机关从廖某伙家中提取并扣押到其用于记录猪肉销售情况的本子1个。
经审理,惠安县法院认为廖某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计1391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廖某伙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决廖某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私自屠宰贩卖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随着猪肉价格的上涨,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没有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私自从周边生猪养殖场购买生猪并自行屠宰贩卖,其行为不仅对群众的餐桌安全造成隐患,破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触犯刑事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石艺娜)